主體資格 |
- 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 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 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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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 |
- 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 五獨立: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于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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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運作 |
- 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公司章程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 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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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與會計 |
-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凈利潤累計>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5000萬元;或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3億元;
- 發行前股本≥3000萬股;
-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 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 不存在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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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資資金運用 |
-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 募集資金數額或投資項目應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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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及公開發行比例 |
- 發行后總股本<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25%;
- 發行后總股本>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10%。
注:如公司存在H股流通股,則公開發行比例以H股、A股流通股合計值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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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諾 |
-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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